起訴精神病離婚財產(chǎn)會怎么分配(精神疾病起訴離婚)
2023-09-07
更新時間:2023-09-07 22:45:00作者:未知
一、刑事訴訟管轄的規(guī)定包括什么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guī)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①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轄的例外規(guī)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在法條上體現(xiàn)的略顯復雜,因此筆者在此作一簡單歸納:
①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④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鶎尤嗣穹ㄔ航拥缴霞壢嗣穹ㄔ和庖扑蜎Q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page]
(二)地域管轄
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chǎn)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chǎn)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的原則是以“更為適宜”為前提的,要視具體案情來定,由于標準模糊,不是司法考試的重點。這個原則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地區(qū)管轄所作的一項輔助性的規(guī)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管轄不明的處理
1、管轄不明的情況分為兩種:
管轄客觀不明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各級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有權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但是不得改變案件的級別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同樣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對于公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自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各種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我國現(xiàn)在只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兩個專門法院。
1、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
現(xiàn)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qū)犯罪;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xù)后犯罪的;
(3)現(xiàn)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4)退役的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主要包括哪些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并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為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qū)分為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復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關于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guī)定,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5、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6、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在指定管轄的程序上,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轄決定書和有關案卷、證據(jù)材料之日起計算。
無論是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還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處理,都是離不開對管轄的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根據(jù)一般的管轄的規(guī)定來確定管轄的人民法院的,但是如果是存在特殊的情形的,也是需要及時的按照特殊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的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