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維權,是應該選擇行政訴訟還是行政復議
2023-11-28
更新時間:2023-11-28 12:38:23作者:未知
一、夫妻分居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xié)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xié)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是和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的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jù)。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xù)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xù)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xù)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 務,并持續(xù)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jù)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guī)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guī)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jù),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jù)的支持。
夫妻分居有很多情況,有客觀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感情不和造成的、還有雙方自愿協(xié)議分居等多種情況。如果雙方夫妻分居兩地工作,相隔遙遠沒有條件同居的話,那么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為感情不和造成的,那么即使分居時間再長,也不符合“感情不和而分居 ”的離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