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羈押期限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
2023-12-24
更新時間:2023-12-24 22:42:51作者:佚名
最高法裁定:
借款后通過配偶的賬戶轉(zhuǎn)賬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判要旨:
1、受送達人未向法院提供送達地址,但如果在法院審理的若干涉及該受送達人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該受送達人留有確認的固定聯(lián)系地址的,法院可將應訴材料送達至該地址。
以郵寄方式送達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jīng)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民申3507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
黃某霞。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王某紅。
委托訴訟代理人:
施某樸。
一審被告:
黃某梁。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某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黃某玲。
再審申請人黃某霞因與被申請人王某紅、一審被告黃某、某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印染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8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黃某霞申請再審稱:
一、原審送達程序違法,導致黃某霞無法行使辯論及上訴權利。
原審將黃某霞、黃某梁的應訴材料郵寄給某印染公司,某印染公司發(fā)現(xiàn)后立即將材料退回法院,黃某霞始終未收到應訴材料。
黃某霞、黃某梁、某印染公司對訴爭款項如何分擔存在利害沖突,黃某霞從未向法院確認以聯(lián)邦印染公司為送達地址,因此原審送達程序違法。
二、原審錯誤適用法律導致將案涉?zhèn)鶆照J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審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認定黃某梁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錯誤。
《民法典》的規(guī)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chǎn)清償: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盏恼J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責任承擔問題的會議紀要》(閩高法[2015]426號)第二條規(guī)定:
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債權人請求夫妻共同償還的案件中,對于債務性質(zhì)的認定:
夫妻一方有證據(jù)證明或者根據(jù)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履行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義務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應認定為夫妻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
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可以考慮增加一種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擔償還責任”。
司法實踐中,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3509號案件以及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鹽民終字第02439號案件均認為:
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不能完全按照字面理解,從立法體系和目的出發(fā),應理解為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
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應作出合理的解釋,另一方對此應享有抗辯權。
如經(jīng)查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原審已經(jīng)認定黃某梁借款的實際用途是為某印染公司歸還福建海峽銀行的到期貸款,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第九項的規(guī)定,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關于原審法院送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
雖然本案中黃某梁、黃某霞夫婦并未向法院提供送達地址,但由于在原審法院審理的若干涉及黃某梁的民商事案件中,黃某梁均以某印染公司即福建省晉江市安海鎮(zhèn)坑邊工業(yè)小區(qū)的地址作為其內(nèi)地聯(lián)系地址,因此原審法院將黃某梁及其配偶黃某霞的應訴材料送達至某印染公司,該送達方式能夠保障黃某梁夫妻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并無不妥。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關于“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的規(guī)定。
雖然某印染公司將法院送達給黃某霞、黃某梁的應訴材料退回,但其退回行為并不影響本案法律文書已經(jīng)向黃某梁、黃某霞送達的效力。
在黃某梁、黃某霞未出庭應訴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審理程序并無不當。
黃某霞認為原審送達程序違法導致訴訟權利被剝奪的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黃某梁的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本案中,雖然黃某梁是以個人名義向王某紅借款以償還某印染公司的債務,但從資金流向上看,王某紅將款項匯入黃某梁賬戶后,黃某梁隨即將款項匯給黃某霞,經(jīng)由黃某霞賬戶匯給某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黃某霞對該筆借款應為明知并實際參與。
因此原審通過相關法律對于“債務人就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認定黃某梁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黃某霞認為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理由,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黃某霞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第九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黃某霞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