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規(guī)定交通致傷有什么賠償標準
2023-11-06
更新時間:2023-11-06 07:43:00作者:佚名
涉惡的案件是可以減刑的;對于涉惡案件包括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zhí)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掌握。
減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減刑是針對于有錯就改,而且認錯態(tài)度良好的犯罪者可以實施的行為,不管是有期徒刑還是屬于無期徒刑,一般都可以減刑,但對于減刑的天數就要結合判刑的期限來進行確定,只要按法律所規(guī)定的流程走,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