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雙方共同違約時的責任怎么劃分?
2023-01-30
更新時間:2023-01-16 15:18:45作者:佚名
一、房產證下來前不能復婚嗎?
可以。復婚前買房,復婚后拿房產證是個人財產。
1、離婚后、復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子,并且已經(jīng)支付了全部房款,那么所購買的房子就屬于其婚前的個人財產。按照法律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除非買房子的一方在離婚時愿意與另一方分割房子,否則婚前個人購買的房子是不能分割的,因為這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2、離婚后、復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子,未支付了全部房款的,按照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協(xié)議離婚的應該如何分割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jīng)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xiàn)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對于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shù),計算共同供樓款占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shù)據(jù)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后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有約定或協(xié)議的,遵從該約定或協(xié)議。如果沒有,協(xié)議離婚時需要與對方商量,但一般情形是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此外,還要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后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在日常生活中,會出現(xiàn)一部分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在離婚之后又反悔的,此時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婚姻自由,那么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再次締結婚姻關系的,但是如果是一方在離婚之后買房的,再次復婚的就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