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有什么
2024-01-04
更新時間:2024-01-04 10:08:17作者:未知
認罪認罰后,辯護人還能做無罪辯護嗎?
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是否導致具結書失效?
一、辯護人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簽名應如何理解?
認罪認罰在2018年被寫入《刑事訴訟法》,刑訴法第174條第1款規(guī)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由值班律師在場并簽名;
若委托了辯護律師的,由辯護律師在場并簽名。
那辯護律師的“簽名”到底是什么意思?
對這一過程的見證還是對具結書內(nèi)容的認可?
如果是對過程的見證,辯護人獨立發(fā)表辯護意見,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做無罪辯護顯得順理成章。
如果是對具結書內(nèi)容的認可,這會產(chǎn)生尷尬,相當于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切切實實地浪費了司法資源,必將招致公訴人的不滿。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對“認罪”“認罰”的表述如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xiàn)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xiàn)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審判階段表現(xiàn)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認罪認罰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態(tài)度、選擇。
辯護人在具結書上的簽字不能代表辯護人對其內(nèi)容的直接或間接認可、同意。
刑訴法第201條第1款第1項也體現(xiàn)了這層意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可見,被告人認罪認罰,辯護人在具結書上簽名后依然可做無罪辯護。
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意見,經(jīng)法院審查并認定被告人確實不構成犯罪,法院應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二、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是否會導致認罪認罰具結書失效?
核心仍然在于被告人的態(tài)度,若堅持認罪認罰,不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具結書有效;
若先認罪認罰,庭審中又同意無罪辯護意見的,具結書失效。
以下是選取的部分實務案例。
1、(2019)滬0104刑初1195號在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磉^程中,針對被告人陳某、劉__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但被告人陳某、劉___始終認罪認罰的情形下,其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效力問題,本院認為:
首先,認罪認罰具結書是被告人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建議刑罰和適用審理程序的一種聲明,允許其于一審判決作出之前反悔,其若不反悔,則意味著其始終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建議刑罰等。
根據(jù)《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意即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在值班律師在場且積極參與協(xié)商,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并受到從寬處理的情況下簽署的。
因而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機關雙方合意的結果,是雙方共同認可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定效力,不可輕易反悔,一旦反悔便不再享受實體和程序的從寬激勵;
等而視之,除法定情形外,公訴機關也不能隨意撤回該份雙方共同認可的具結書。
其次,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量刑建議,是基于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在實體上作出從寬量刑的承諾,其重要意義便是讓被告人對認罪認罰法律后果有一個合理預期。
意味著只要法院在公開的庭審中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及其具結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了全面、實質(zhì)地審查確認有效后,就應當對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果的合理預期予以確認。
再次,被告人自愿、真實地選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其理應承擔選擇適用該程序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享有基于合理預期的量刑減讓。
同時,根據(jù)《刑訴法》第三十七等相關規(guī)定,辯護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但因最終的刑事責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擔,因此辯護人的辯護理當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開展。
一方面,當被告人經(jīng)過權衡以后,自愿、真實地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后,其對選擇該程序的法律后果已經(jīng)明確且有預期的情況下,不能因為辯護人基于其辯護職責而提出的無罪辯護使該預期落空而承擔不利的后果。
另一方面,既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及其具結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了全面、實質(zhì)地審查確認有效后,則意味著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自愿真實合法的,其所作的有罪供述亦可作為該案事實認定的重要參考。
綜上,本案中的各名被告人自始至終認罪認罰,包括在值班律師在場參與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亦對其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審查。
故各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合法有效。
同時,根據(jù)各被告人的認罪供述與在案的其他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本院認定,陳某以為被害人曲___對其辱罵而引發(fā)爭執(zhí)并有肢體接觸,陳某對曲___毆打期間,劉___對曲____進行壓制予以配合。
陳某又指使房某2糾集他人到場繼續(xù)實施毆打,致被害人二處輕微傷,屬于情節(jié)惡劣。
同時鑒于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具有一定的司法公信力,公訴機關因為辯護人的無罪辯護而當庭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的量刑建議而重新作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不予調(diào)整。
2、(2017)閩0121刑初556號關于公訴機關提出辯護人違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約定做無罪辯護,導致對被告人羅賢忠提高量刑建議問題,其一,辯護人參與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目的在于維護被告人在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及明確被告人自認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程度。
其二,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所享有的獨立辯護權,應建立在法律和事實基礎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提出不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
但本案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違背了刑事辯護應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宗旨,并最終導致被告人放棄辯護人的無罪辯護。
其三,辯護人的無罪辯護并不導致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撤銷,更不必然導致量刑建議的提高。
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公訴機關與被告人之間對被告人認可指控犯罪事實,構成犯罪以及被告人自愿承擔法律責任的確認,值班律師介入的目的在于釋明法律后果,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值班律師對該具結書表示認同并簽字情況下,應當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行為。
認罪認罰應以被告人主觀意愿為據(j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若被告人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則公訴機關有理由認定其違反具結書的約定,相應提高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且堅持自愿認罪認罰,應認定被告人與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仍然有效。
綜合本案,被告人羅賢忠在偵查機關、提起公訴及審判階段,均明確表示認罪認罰,且自愿放棄其辯護人所作的無罪辯護,其悔罪態(tài)度誠懇,故其與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訴機關提高量刑建議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2020)皖0207刑初49號在庭審中,公訴機關針對三被告人的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意見,認為三被告人所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再具有從寬的效力,決定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及從寬處罰意見,并建議在原先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對三被告人增加20%的量刑幅度。
關于三被告人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定意見。
在庭審中,三被告人的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三被告人均沒有提出異議,三被告人分別對推搡、擊打頭部、試圖用玻璃茶杯砸民警的情節(jié)均避重就輕地予以供述,公訴機關據(jù)此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及從寬量刑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對三被告人予以懲處。
被告人江增云、笪翔舜、江尚奇在庭審中自愿表示悔罪認罰,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三、結語我們作為辯護人,我們的目標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是一致的,但在達成一致目標的過程中并不是一帆風順的,他們的意見可能出現(xiàn)嚴重的分歧,越是這種情況,就越需要辯護人以精湛的專業(yè)水平來促成雙方意見的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