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雙方共同違約時的責任怎么劃分?
2023-01-30
更新時間:2023-01-26 00:09:19作者:未知
一、法院對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裁量標準是什么?
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根據(jù)我國《刑法》369條的規(guī)定,對于武器裝備進行破壞的,影響到整個軍事的通信的,將按照上述來進行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zhàn)時從重處罰。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本罪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新設的罪名。根據(jù)該修正案第三條規(guī)定,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追究。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通信罪如何認定?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被破壞并導致產(chǎn)生嚴重后果。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后果,以致發(fā)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后果,均對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嚴重后果。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失去使用價值;造成重大財產(chǎn)損失或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軍事行動等等。
我國的軍用設施是需要被嚴格的保護的,因為軍事設施是關乎到我國的國家安全的,如果是有人實施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的,一般都是需要予以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在對實施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時候,是要及時的注意其犯罪情節(ji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