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中的約定事項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03
更新時間:2024-05-03 10:02:20作者:佚名
近日,央視再評天價彩禮問題,并在社交媒體上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每年中秋國慶是新人們扎堆結婚的日子,婚俗禮儀傳承千年,全國各地已經(jīng)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傳統(tǒng)文化,然而隨著我國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一些地方的婚俗悄然“變味”,對于房產(chǎn)、車輛、彩禮的要求水漲船高,也讓年輕人越來越不敢結婚。
截至目前,全國已經(jīng)設置了32個婚俗改革實驗區(qū),倡導健康文明婚俗,革除婚俗陋習。
作為婚姻律師,借這個當口,想給大家普及一些法律常識,也是彩禮給付過程中雙方家庭的隱憂:在雙方組建家庭的過程中,如果因為種種矛盾一方要退婚,哪些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jù)上述法條可以得知,法律規(guī)定的返還彩禮的情況有三種,具體如下:
01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彩禮返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有很多種,可能是悔婚退婚,也可能是雙方不想領取結婚證,只要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對于彩禮是一定要返還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給付彩禮的一方可能無法要求返還全部彩禮,返還彩禮的具體數(shù)額應當結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各自的過錯程度等綜合考慮。
02 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彩禮返還這里的“確未共同生活”如何理解呢?首先,并不是簡單的辦理結婚登記后居住過,就可以認定為共同生活,這是一種更為嚴格的實質(zhì)性要求。
所謂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履行夫妻間互相扶助的義務,擁有長期穩(wěn)定的婚姻生活,偶爾或間歇地同居過一次或數(shù)次則很難被認定為共同生活。
離婚時,能否返還彩禮或者確定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要看雙方未能共同生活是因哪一方的過錯導致的。
如果是女方過錯,則可以讓女方返還或多返還彩禮,反之,如果是男方過錯,則可以讓女方少退或不退還彩禮。
03 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返還這里所說的“生活困難”不是簡單的相對財產(chǎn)的減少,而是一種絕對的實實在在的困難,即指當事人給付彩禮后,單靠自己的力量已經(jīng)無法維持當?shù)鼗镜纳钏剑挥谜f為了湊彩禮到處舉債最終無力償還的債務。
對于這種情況,離婚時,生活困難的給付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總而言之,在特定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具體數(shù)額需要根據(jù)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同居生活、雙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給付彩禮方的經(jīng)濟狀況等確定。
天價彩禮讓人不堪重負,你認為如何讓婚姻回歸本質(zhì)?我是婚姻律師信金國,有法律問題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