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么是妨礙取證罪? 妨礙取證罪一般怎么判
2023-08-14
更新時間:2023-08-14 00:05:08作者:未知
今天晏清律師為大家?guī)砬锾斓牡谝徊ㄌ嵝眩M軌蜃屨幱诮箲]、期待中的各位拆遷小伙伴溫暖起來~
首先,在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多年的拆遷生涯中,遇到很多當事人提出這樣的疑問:現(xiàn)在我家房屋上有項目施工,房屋被強制拆除了,想要維權,我該告誰呢?
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首先要冷靜,只有冷靜下來,我們才能更好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其次建議找尋專業(yè)的拆遷律師幫忙,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并申請公安部門查清強拆拆除的主體,這個過程不要著急,只有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司法才會給我們一個公正的結果。通過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回復函件以及公安部門的回函等,這時當事人的遭遇就慢慢清晰了起來,我們大致就可以明確強拆主體是誰了,有了明確的證據(jù)材料,就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來維護我們的權利啦!
那么是不是只要我們知道了誰是強拆主體,就知道應該告誰了呢?也不一定哦!比如如下情況:
張先生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2013年1月,xx市xx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張先生頒發(fā)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范圍為寵物用品零售。2019年5月,xx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作出關于xxxx工作的通知。2019年8月,指揮部對張先生房屋實施強拆。
如果按照普通人的邏輯,既然是指揮部實施了強拆,那我就去告指揮部,讓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這樣的話,法院就會判決指揮部不是適格被告,駁回起訴,本案中的張先生又要重新起訴了。
為什么呢?相信看到這里的小伙伴也懵了,別急,晏清律師這就為您解惑: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原來,本案中指揮部是由當?shù)丶毢訁^(qū)人民政府成立組建的,不屬于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所以本案的適格被告應該是成立指揮部的細河區(qū)人民政府。
當然,拆遷的案件總是涉及各方主體、各方機構,上述令人迷惑的情況在本文的小標題----“如何準確識別侵權人”中也只能算是眾多問題中的一種,其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我們?nèi)ソ鉀Q,才能保證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