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中的約定事項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03
更新時間:2024-05-03 10:02:44作者:未知
最近,江西撫州一男子在網(wǎng)站留言稱,自己和女友相戀多年,但父母一直反對,直到2018年才同意這門親事。
可當他們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時卻發(fā)現(xiàn),男子的父親在2008年早已經(jīng)幫他跟另一個女孩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自己卻毫不知情。
此后男子想起訴離婚,又擔心被女方家以巨額賠償相威脅……那么男子所言是否真實?父母有權為子女包辦結婚登記嗎?
針對上述情況,撫州市民政局展開調(diào)查,并逐步揭露事實真相。
經(jīng)查閱相關檔案,民政局是按照正常程序辦理的,并沒有發(fā)現(xiàn)男子未到場卻仍然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
經(jīng)進一步調(diào)查溝通得知,事實與男子所說的情況是存在較大出入的。
原來,男子在外打工結識了一位新女朋友,為了促進和女友的關系,他便刻意隱瞞自己的婚史。
誰知后來感情升溫太快,男子見瞞不住了,就找了一些理由想搪塞過去。
不知男子最終如何面對自己的父母和女友,這個事情更像一場鬧劇,惹得眾人啼笑皆非。
喧囂之余,結合本事件,仍有幾個法律問題需要注意,我將對此進行分析。
01 結婚登記必須本人親自到場根據(jù)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此外,《民法典》第1049條也強調(diào)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綜上可以得知,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父母無權為子女包辦登記結婚,男子的謊言不符合法律常識,缺乏法律依據(jù)。
02 禁止父母包辦婚姻
婚姻自由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guī)定,非雙方自愿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此外,《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包辦婚姻。
同時《民法典》第1046條規(guī)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父母想讓子女早點結婚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父母包辦婚姻,強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此外,根據(jù)《刑法》第257條的規(guī)定,父母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03 結婚前的欺騙可能成為結婚后的隱患
男子為與女友交往,不惜編造一連串謊言,隱瞞自己的婚史,讓這段感情從一開始就顯得不那么真誠。
即便男女雙方順利走進婚姻,難保女方不會發(fā)現(xiàn)男方曾結過婚,這就給婚姻埋下了一顆雷。
加之結婚后的各種瑣事、矛盾,女方會認為自己受到欺騙,最終選擇離婚。
經(jīng)手多年離婚案件,還是想給這位男子提點建議,就算瞞得了一時也瞞不了一世,到最后得不償失,不如結婚前真誠一點,坦然面對婚姻的失敗,反而能夠取得女友的諒解。
我是信金國律師,您的專屬婚姻家事法律顧問,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