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簽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約定(現在簽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約定的)
2023-10-05
更新時間:2023-10-05 02:35:30作者:佚名
一、現在簽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約定?
簽勞動合同違約金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就是有效的,但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中只能對培訓服務、競業(yè)限制等情況設定違約金,其它情況下是不可以設置違約金的。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yè)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民法典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趧趧雍贤奶厥庑?,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民法典中關于違約責任要件的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并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并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盡量遵守合同紀律。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的條款有簽訂的期限、勞動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培訓和存在競業(yè)限制的情形下,那么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