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能否逮捕被告方 自訴案件能否逮捕被告方不出庭
2022-12-27
更新時間:2022-12-21 15:07:15作者:佚名
一、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怎么區(qū)分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停止的時間點不同
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fā)生。
4、停止的原因不同
犯罪預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二、哪些行為屬于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gòu)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gòu)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gòu)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
根據(jù)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diào)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jié)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jīng)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