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工傷死亡撫養(yǎng)費如何支付(父親工亡孩子贍養(yǎng)費是多少)
2023-07-04
更新時間:2023-06-14 15:10:00作者:佚名
一、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構成要素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tài)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guī)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二、醫(yī)療事故罪如何定罪量刑
醫(y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醫(yī)務人員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造成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構成醫(yī)療事故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當代的社會違反法律當中的規(guī)定,供應血液造成相關事故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主要就是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是制作血液行為,而且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足以導致人體方面存在健康方面的損害,所以必須要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