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情況
2024-06-24
更新時間:2024-06-24 08:12:55作者:佚名
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8、9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費:
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第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第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五,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