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見證人在場,只要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即為有效。
2、代書遺囑為立遺囑人以外的人代立遺囑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書寫的文書。代書遺囑除應(yīng)具備自書遺囑的要件外,還應(yīng)該有兩個以上與所力遺囑無利害關(guān)系的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贈。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只有在危及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同時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正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