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這里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jīng)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即當事人有約定按約定,約定過高或過低的,則依照解釋的規(guī)定(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可以予以調(diào)整;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和損失賠償額的,則按照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同地段的租金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