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婚姻破裂的情形,如果無法調(diào)節(jié)且滿足法定的婚姻關系破裂情形的,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吸毒、賭博及其其他惡習屢次不改的。那么人民法院就應當判決雙方離婚。因此如果被告男方不同意離婚那么就應當圍繞法定情形進行答辯與闡述。
2、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