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再追索金額是由以下構成:
(
1)已清償?shù)娜拷痤~;
(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利率計算利息;
(
3)發(fā)出通知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