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利貸是指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以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
從民法意義上來講,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
至于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進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wǎng)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顯然,出借人明知個人借款用于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3、借款人隱瞞事實的借貸。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由此可知,高利貸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收繳財產(chǎn)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者返還財產(chǎn)給第三人。對于借款人以隱瞞借款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事實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并不知情的,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因此,借款人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