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標(biāo)準(zhǔn):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并與之相當(dāng)?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xiàn)為故意。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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