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了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給員工一份,這種情況下員工無需著急,一是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其程序和所需時間,另一方面這種情況下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仍然適用勞動合同法,員工有法律保障。相關知識:
一、《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五、如果員工擔心用人單位不發(fā)放勞動合同,有克扣工資或不履行勞動合同中的事項的傾向,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例如考勤記錄,或者與人事或相關主管就待遇進行口頭確認并保留錄音證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