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合同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無效,被依法撤銷、解除、轉讓的行為屬無效行為,轉讓人應對善意的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該協(xié)議應該是平等協(xié)商的,而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行為或可撤銷行為。
(3)轉讓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合同轉讓人應征得對方同意并盡通知義務。對于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轉讓合同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2、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轉讓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如果是規(guī)定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體的合同,則合同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不得轉讓,則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果該合同成立是由國家機關批準成立的,則該合同的轉讓也必須經原合同批準機關批準,如果批準機關不予批準,該合同不能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