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凈,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后果,就構成過失投毒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xiàn),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jù)案件具體情節(jié),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只有發(fā)生法定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fā)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征是本罪區(qū)別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