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超過了擔保保證期限,則擔保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只需要在擔保期限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擔保期限,債權人未請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擔保責任消失。
2、法律依據(jù):《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