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信用卡是否構搶劫罪
一、掠奪信用卡并運用該怎么確定
掠奪信用卡是司法實踐中常常發(fā)作的事,大多是行為人在掠奪其他資產(chǎn)時搶到了信用卡;也有的是直接針對信用卡實施掠奪行為。搶到信用卡之后,有的拿去運用,也有的并不運用。不以運用為意圖,搶到信用卡后也未運用的,對掠奪信用卡的行為,天然沒有獨自點評的必要,即不能確定其構成掠奪罪。
掠奪信用卡不運用的,不能定掠奪罪。掠奪信用卡并運用的,要依據(jù)是當場運用、過后運用,仍是既當場運用又過后運用作不同的定性和處理。當場運用所搶得的信用卡的,應定掠奪罪;過后運用的,應定信用卡欺詐罪;既當場運用又過后運用的,則應定掠奪罪和信用卡欺詐罪,并實施數(shù)罪并罰。
二、掠奪罪應該怎么處分
犯掠奪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有下列嚴峻景象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許死刑,并處分金或許沒收產(chǎn)業(yè);可是也會依據(jù)不同的景象進行量刑,分為一般處分景象、加劇處分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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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分: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鉗制或許其他辦法掠奪公私資產(chǎn)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偷盜、欺詐、爭奪罪,為窩藏贓物、抵抗抓捕或許消滅罪證而當場運用暴力或許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則科罪處分。
帶著兇器爭奪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則科罪處分。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則科罪處分。破壞或許搶走公私資產(chǎn)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則科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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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劇處分的景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許死刑。并處分金或許沒收產(chǎn)業(yè):
(一)入戶掠奪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奪的;
(三)掠奪金融機構的;
(四)屢次掠奪或掠奪巨額的;
(五)掠奪致人重傷、逝世的;
(六)假充軍警掠奪的;
(七)持槍掠奪的;
(八)掠奪軍用物資或許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