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虛報注冊資本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qū)別虛報注冊資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首先應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虛報注冊資本的犯罪故意,同時還應把握虛報注冊資本的數額是否巨大、后果和情節(jié)是否嚴重。
2、對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申請設立公司的,必須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出具證明文件,如果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高估了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而這個結果并非申請公司登記的人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惡意串通所為,則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不具有虛報注冊資本的犯罪故意,就不能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二)虛報注冊資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界限
本罪與后兩罪的犯罪構成特征不同。但是,在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中,行為人往往采用虛假證明文件的手段,進行虛假申報。這些虛假的證明文件,既可能是由行為人本人,也可能是由其他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制作。如果行為人并未親自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而僅是使用,則只能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但如果是自己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有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用于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且具備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定罪情節(jié)的,則行為人可能同時觸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同時觸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與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兩個罪名。這屬于牽連犯情形,應從一重罪處罰。
(三)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界限
兩罪的犯罪對象都是注冊資本,行為方式都含有欺詐因素,其區(qū)別在于:
(1)直接客體不同。前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的登記制度;后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出資制度。
(2)客觀行為不同。前罪表現(xiàn)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后罪表現(xiàn)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而取得公司股份。
(3)犯罪主體不同。前罪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后罪是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
二、虛報注冊資本罪如何判刑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1、自然人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現(xiàn)行公司法已不再要求在公司成立時即繳足出資,鑒此,即使在申請公司登記時對股東認繳的資本或者認購的股本作了夸大,只要其首次出資額已達到法定標準,且后來在法定年限內又繳足申報的注冊資本的剩余部分,就不能認定為是虛報注冊資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