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