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chǎn)、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nèi)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chǎn)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chǎn)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