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搶劫罪跟搶奪罪區(qū)分 搶奪罪搶劫罪區(qū)別
2024-06-20
更新時間:2024-06-20 07:41:03作者:佚名
一、劃清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二者的區(qū)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則是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則出于過失。
二、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向其出售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同時觸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和刑法第320條規(guī)定的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兩個罪名,應按照處理法條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不實行并罰。
三、劃清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共犯的界限。行為人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為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構成該兩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論處。
四、明知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是犯罪的人而為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同時觸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和窩藏罪兩個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不實行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