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立案后,應及時繳納案件受理費,如七日內未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交通事故一般采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法官安排開庭時間,進行必要的審理前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