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有關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包括由誰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