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告必須具備以下這些條件:
1、原告必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行政爭議。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行政權力,也擁有實現(xiàn)其權力的強制手段。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地位,他們即使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無權否決該行為的效力而只有被迫服從,二者其實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之中。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訴訟提供了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司法救濟途徑。因此,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行政機關則永遠處于行政訴訟的被告位置。
2、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是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要抓住的關鍵要害之處,就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指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到其權利義務,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有資格提起訴訟。其次,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并不要求必須是“相對人”,即具體行政行為針對或直接指向的對象不管是否是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有資格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