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出現(xiàn)下列情形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在確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之后,法院可就財產問題進行分割,關鍵在于區(qū)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