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法關(guān)于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在惡意透支行為中,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為人在明知自己信用卡賬戶上沒有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和申領(lǐng)信用卡協(xié)議中有關(guān)限額、限期透支的規(guī)定而進行透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六條中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rèn)定規(guī)定了六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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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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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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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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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逃、轉(zhuǎn)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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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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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