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不會構成犯罪,逃逸者要承擔全部的責任,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逃逸者要接受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chǎn)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