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份遺囑的效力該按下列標準予以認定:
(1)多份遺囑并且內容不相抵觸的,均有效;
(2)多份遺的內容存在抵觸的,則以最后所立的遺囑內容為準;
(3)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最終以公證遺囑為準。
2、公證遺囑因為經(jīng)過法律公證,所以它的效力是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3、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