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遷移屬于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范疇,法院不會受理及審理戶口遷移糾紛,公安機關也無權強制要求原房主將戶口遷出,故如原房主拒絕配合,則從法律上目前并無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遷出戶口。
2、施行且至今仍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guī)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因戶口的遷出需要戶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戶主提交相應的審批文件及新的落戶地址,在上述條件并不必備且原戶主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無法強制性地要求原戶主將戶口予以遷出。對于新房主而言,如原房主拒絕履行遷出戶口的義務,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