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fā)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于這里所列舉的犯罪,但由于處于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guī)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2、“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zhì)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jù)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