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為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 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根據本法規(guī)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復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yè)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zhí)行逮捕前發(fā)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并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二、保證人應履行哪些義務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刑訴法第56條的規(guī)定;
2、發(fā)現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本法第56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法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保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被告人逃跑、隱匿的,如果有附帶民事訴訟,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賠償責任由保證人承擔;如保證人有意放縱被告人逃匿的應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