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構(gòu)成。
(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chǎn)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chǎn)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tài)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才能構(gòu)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gòu)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chǎn)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gòu)成,而不能由單位構(gòu)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guān)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guān)操作規(guī)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