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結果不必然構成犯罪,對重大嫌疑分子經拘留期間的調查,排除犯罪嫌疑,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此種情況下,撤銷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必然不會留下案底。但若經公安機關偵查,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最終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則刑事拘留30天的結果會留下案底。
2.根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和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據此,刑事拘留15天是否有案底,要根據個案結果而定,若僅是刑事拘留,沒有判處刑罰的,不算有犯罪記錄,不算有案底。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guī)定》第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xù)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3.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