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的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只有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事業(yè)單位的空余房子出租,按規(guī)定需要繳納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