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quán)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quán)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