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范圍是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蛘叻ǘ▋?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破產宣告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破產宣告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蘸笠婪梢韵騻鶆杖俗穬數膫鶛嗟取?br>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fā)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