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guī)定了明確的時限。
2、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