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賠償訴訟的話,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調解的,如果我們在法院進行起訴的話,通常法院可以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法調解成功的話再進行訴訟。
2、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jù)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guī)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guī)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3、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xié)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xié)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