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xiàn)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xiàn)。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愿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yè)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wèi)生、送灌煤氣、托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于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zhèn)髦镔u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本罪屬情節(jié)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jié)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shù)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伙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31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