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1)發(fā)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2)發(fā)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
(3)發(fā)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撤回起訴的決定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開庭審理中,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二、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fā)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