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算是刑事處罰。
2、如果當事人因升學、招工等需要警方出具無犯罪記錄時,不包含上述內容。
3、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調解協(xié)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xù)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協(xié)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