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
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
黑價聯〔2016〕23號。
各市(地)、縣(市)物價局、司法局,省墾區(qū)、森工物價局、司法局:
為維護基層法律服務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發(fā)改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4〕2755號)和《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黑價聯〔2016〕22號)有關規(guī)定,現將我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huán)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1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標的額10萬元及以下的,按標的額3%收費;
2.標的額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2%收費;
3.標的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按1%收費;
4.標的額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按0.5%收費;
5.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按0.2%收費。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以上標的額比例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每件法律服務費最低收費額500元,最高收費額不得超過8萬元。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四、代理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基層法律服務所可與委托人單獨簽訂委托服務協議,共同明確疑難、復雜法律事務的項目和內容,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0年6月30日?!逗邶埥∥飪r監(jiān)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價聯〔2013〕1號)中有關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及標準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
2016年5月16日。